(2017)赣010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倪永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倪永林,黎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兵,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永林,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黎月兰,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永林、黎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永林、黎月兰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