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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郭某1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1,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2,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1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涉案金额逾50万元;另查明郭某1以多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在遂川县承建多处项目建设工程,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郭某1以其它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建设工程工程款50万元;请有关建筑公司按照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协助。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