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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高某,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660号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执行款16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召开债权人会议,4月10日制作了分配方案,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郭某领取了执行款16200元。同年8月16日本院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郭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