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张玉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15号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于永平,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玉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