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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淼与方拥军、罗田县金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淼,方拥军,罗田县金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都利汉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56号原告姚淼,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拥军,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雷世毕,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田县金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质平,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32739150R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大别山客运中心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都利汉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解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万密斋大道(二级车站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淼诉被告方拥军、罗田县金塔实业有限公司、罗田县都利汉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姚淼负担。审 判 长 杨桂初审 判 员 尹 勇审 判 员 郑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殷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