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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晓军与上海翼友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军,上海翼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116号原告:牛晓军,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翼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国辉,负责人。原告牛晓军与被告上海翼友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