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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向锋与刘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锋,刘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锋,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刘朋涛,男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6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锋与被执行人刘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向锋与申请执行人刘朋涛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向锋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李向锋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