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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发和与毕文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和,毕文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818号原告:曹发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文珍,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顺生,系毕文珍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发和与被告毕文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发和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