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勇与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勇,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初679号原告:付勇,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边沛。原告付勇与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勇诉称,2016年1、2、3、4、5、6、8月,被告公司物流货车由原告汽修店负责维修,欠下维修费47788元,被告承诺每月月底付10000元,付清为止。并出具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欠条,落款时间是2016年8月30日。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6年9月至12月1日前支付原告两次修车费,第一笔修车费5000元,第二笔修车费788元,共计5788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再次写下欠条:今欠小勇(即原告)人民币42000元,每月月底前付6000元,直至付清,以银行交易凭证为证明。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修款42000元。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既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欠条原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加盖有被告公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6月、8月,被告公司物流货车由原告汽修店负责维修,被告欠原告维修费47788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两次修车费,第一笔5000元,第二笔788元,共计5788元,下欠的维修费42000元,在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作出还款承诺后,至今仍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修理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维修服务后,被告却未履行给付维修费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款4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勇给付维修费42000元。如果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铁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顺勇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