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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小燕诉被告卢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燕,卢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民初1198号原告卢小燕,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卢奇辉,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卢小燕与被告卢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后无故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94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原告在武宁县城汇金广场处开店时,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烟,共计货款6943元,被告因无钱支付,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表示次日支付。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小燕在武宁县城汇金广场十字路口开副食店时,被告卢奇辉以其单位需要烟为由,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1月26日两次在原告处赊购烟及水果,共计货款6943元,被告因无钱支付,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卢小燕货款计陆仟玖佰肆拾叁元整(明日付款);此据欠款人:卢奇辉2017.1.26”欠条一张,并注明次日支付,次日被告并未履约。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烟并出具了欠条,应认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943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卢小燕货款人民币69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湘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月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