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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连桂、王杨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桂,王杨氏,王某,牛浩宾,安丘弘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173号申请人:王连桂(系王成真之父)。申请人:王杨氏(系王成真之母。申请人:王某。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寇介芝,女,汉族,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奉娟,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浩宾。被申请人:安丘弘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秦杰修。申请人王连桂、王杨氏、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浩宾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1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8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王连桂、王杨氏、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继青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