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2民初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52-1号申请人:李某,女,1927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锋,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某,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在赣州银行或农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206021900363888200,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在赣州银行或农商银行的存款4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燕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丽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