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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健申请执行谢林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谢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林江,男,1981年8月29日生,白族。本院在执行高健申请执行谢林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高健以与被执行人谢林江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