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健申请执行谢林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谢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林江,男,1981年8月29日生,白族。本院在执行高健申请执行谢林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高健以与被执行人谢林江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