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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牡丹、仝泽四与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牡丹,仝泽四,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078号原告:江牡丹,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仝泽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993656783,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路99号。法定代表人:乔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牡丹、仝泽四与被告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应予以补交,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牡丹、仝泽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牡丹、仝泽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牡丹、仝泽四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颖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