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赟灵与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赟灵,黄咏峰,蒋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520号原告:钱赟灵。被告:黄咏峰。被告:蒋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赟灵诉被告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赟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赟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赟灵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赟灵负担。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