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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赟灵与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赟灵,黄咏峰,蒋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520号原告:钱赟灵。被告:黄咏峰。被告:蒋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赟灵诉被告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赟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赟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赟灵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赟灵负担。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