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鲁玉刚与王树立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玉刚,王树立,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355号原告:鲁玉刚,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立,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玉刚与被告王树立、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玉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04.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贝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