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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丽与陶振有、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陶振有,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女,蒙古族,1970年8月出生,住临河区。被执行人陶振有,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冬梅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河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