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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维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79号之六被执行人:徐维才,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昌市。关于申请执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维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8.3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维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