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付龙军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付龙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441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龙御大厦20层。被告:付龙军,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鲁B×××××号奔驰轿车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11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鲁B×××××号奔驰轿车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11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