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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君虹、王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君虹,王泓,葛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君虹,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王泓,男,1958年8月6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葛菊萍,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蒋君虹与被执行人王泓、葛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6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君虹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泓、葛菊萍支付案件款336946元(含诉讼费31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君虹尚有债权336946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王泓、葛菊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方展华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