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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411号原告: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781929X1。法定代表人:王保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法,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体秀,职务主任。原告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原告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永新面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