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梁加海与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加海,韩伟强,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848号原告:梁加海,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韩伟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陈丽,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海诉被告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锦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