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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梁加海与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加海,韩伟强,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848号原告:梁加海,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韩伟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陈丽,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海诉被告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锦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