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一平、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平,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平,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鄱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478038-6。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一平与被执行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1.095万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江西鄱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西侧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被执行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该查封的财产设定抵押。经查,被执行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