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正吉与方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吉,方刚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2761号原告:郭正吉,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刚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郭正吉诉被告方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正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刚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正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房产转让款人民币35万元及造房押金1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房产转让款35万元的30%计付)。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购买被告位于义乌市州地块拆迁安置108平方米的套间,价格为每平方米5200元,共计5616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房产转让款人民币35万元和造房押金10万元。现被告安置房产已抽签定位,但被告方拒不协助原告安置抽签。为此原告起诉。被告方刚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系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万村村民,因甲方无力建造位于义乌市州地块拆迁安置房(高层建筑),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义乌市州地块拆迁安置108平方米的套间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每平方米5200元,共计人民币5616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付35万元,余款待房子交付使用时一次付清;建造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予配合协助;上述拆迁安置的套间如需抽签定位,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自行抽签,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可以解除协议;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拒绝转让上述套间或不配合乙方申领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则双倍返还转让款,如乙方放弃购买上述套间,转让款不予退还等。上述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见证人签字见证。2013年9月13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房产转让款人民币35万元。同年11月7日,原告支付给被告造房押金1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交房,拒绝履行协议为由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房产转让协议、收条、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造房押金1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享有的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二、被告方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正吉购房款35万元、造房押金10万元,合计45万元;三、被告方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正吉违约金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方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