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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衍与曾昇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衍,曾昇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087号原告:陈衍,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曾昇桢,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陈衍与被告曾昇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陈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衍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