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14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708室。法定代表人:刘英健。被告:刘立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为刘立红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立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饶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