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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振平与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政府、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柳沟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平,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934号原告:刘振平,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龙(原告刘振平之夫),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862XXXX,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柳沟村。法定代表人:胡宝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井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军,镇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雪燕,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振平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需要时间寻找证据,原告刘振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振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