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锁东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锁东兴,白淑花,白永学,顾阿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167号之二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梦哲,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雷,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县。系公司法务部员工。被申请人:锁东兴,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被申请人:白淑花,女,1979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被申请人:白永学,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被申请人:顾阿社,女,1978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锁东兴、白淑花、白永学、顾阿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湘0124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锁东兴、白淑花、白永学、顾阿社的银行存款共计573307.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该案已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对被申请人锁东兴、白淑花、白永学、顾阿社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锁东兴、白淑花、白永学、顾阿社的银行存款共计573307.132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