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03张利娟与寇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娟,寇恒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803号原告张利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军,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利娟丈夫。被告寇恒军。原告张利娟诉被告寇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利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娟撤回对被告寇恒军的起诉。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