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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03张利娟与寇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娟,寇恒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803号原告张利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军,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利娟丈夫。被告寇恒军。原告张利娟诉被告寇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利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娟撤回对被告寇恒军的起诉。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