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北京喜乐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北京喜乐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577号原告:曹晓丽。被告:北京喜乐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英。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北京喜乐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骆大朝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