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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忠航与刘保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航,刘保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74号原告:李忠航,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刘保乐,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李忠航与被告刘保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忠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忠航负担。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