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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字第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金勇、冯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勇,冯志义,熊华,梅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字第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金勇,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冯志义,男,生于1979年10月24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熊华,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梅德林,男,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叶金勇与被执行人冯志义、熊华、梅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