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字第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金勇、冯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勇,冯志义,熊华,梅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字第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金勇,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冯志义,男,生于1979年10月24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熊华,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梅德林,男,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叶金勇与被执行人冯志义、熊华、梅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