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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敬远与赵敬洛、贾高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远,赵敬洛,贾高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360号原告:刘敬远,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敬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高兴,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敬远与被告赵敬洛、贾高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敬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远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