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敬远与赵敬洛、贾高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远,赵敬洛,贾高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360号原告:刘敬远,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敬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高兴,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敬远与被告赵敬洛、贾高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敬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远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