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陆伯科、朱荣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王铁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伯科,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宝,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育,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岳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军,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权,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康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飞,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铁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2民初1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2元,减半收取11616元,由上诉人陆伯科、朱荣宝、朱荣育、冯新华、孙立、丁岳军、冯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长虎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