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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蒋娟娟、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娟娟,王国春,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蒋娟娟,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国春,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第三人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娟娟申请执行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王国春提供执行保证,保证人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保证王国春于2017年7月31日前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否则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现因被执行人王国春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娟娟要求追加保证人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6)豫162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