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一茗、王兆君赠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茗,王兆君,济南冉丰咨询有限公司,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茗,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兆君,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济南冉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2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兆君,总经理。第三人刘爱红,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茗与被执行人王兆君、济南冉丰咨询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一茗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兆君、济南冉丰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袭著章审判员 袭联祥审判员 齐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