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新,俞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沈新,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俞菊兰,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新、俞菊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