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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被执行人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玲与被执行人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案字[2017]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