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海、李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李政,胥春宇,韩舒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海,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李政,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胥春宇,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韩舒绚,女,194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于海与李政、胥春宇、韩舒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