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金云、陈斌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云,陈斌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金云,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斌俤,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林金云与被执行人陈斌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审判员郑军育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陈斌俤有位于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陈斌俤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陈斌俤有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在(2016)闽0182执152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陈斌俤的车辆,因未扣到实物故无法进行变现处理;本院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斌俤有位于马尾区单元,无被执行人其他地籍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在审理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斌俤位于马尾区单元。2017年2月1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斌俤位于马尾区单元房屋内的物品。执行中,经委托评估后,依法交付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财产,由竞买人XXX以2764000元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与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申请执行人林金云从中分配执行款467412.81元。2016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拍卖被执行人陈斌俤的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后,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467412.8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武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江娟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