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268号原告: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801228-3.法定代表人:赵莉职务:经理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涡亳路南。委托代理人:段宇、陈律,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涡阳县凯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