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潘新房与牛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房,牛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潘新房,其他,汉族。被执行人:牛忠田,男性,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新房与被执行人牛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民再3号,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忠田归还申请人借款35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共计196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申请人潘新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