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乐英与胡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英,胡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29号原告:王乐英,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小伟,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代表人:程东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海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英与被告胡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