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与江文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江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高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章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文德,男,汉族。关于广州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与江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饲料款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文德所有的位于梅县城东镇书坑村江屋的房产(房产证号:C32562**),查封限额为530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