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与尹成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尹成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231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214713902441。法定代表人:沈江坚,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明、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金,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尹成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