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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辽宁万益置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776号原告: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文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田喜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