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涂桂高与姚宜猫、深圳市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桂高,姚宜猫,深圳市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6041号原告:涂桂高,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丰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月,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宜猫,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深圳市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进港三路物流中心大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417971X4。法定代表人:方娟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935R。主要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胜,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姚宜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涂桂高的诉讼请求为:⑴.判令被告姚宜猫、德诚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3381.18元[医疗费281327.72元、后续治疗费435000元、后续用品费293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0元、营养费8000元、护理费404556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67208元、鉴定费4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扣减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支付的110000元、被告德诚达公司支付的30000元、(2016)粤1972民初5286号判决赔偿的78635.55元];⑵.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⑶.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4928.55元,赔偿项目明细中的医疗费变更为616406.67元、后续治疗费变更为235000元、护理费变更为222056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不变。2.事发经过:2016年4月22日,被告姚宜猫驾驶被告德诚达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原告涂桂高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涂桂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姚宜猫、涂桂高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承保了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三者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时未投保保险。4.系列案的审理情况:本案受理前,原告就其前期医疗费等损失诉至本院,案号为(2016)粤1972民初5286号(以下简称:5286号),该案已判决生效。该案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⑴.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29日在东莞市长安医院住院治疗68天,产生医疗费308978.95元,原告在住院期间根据医院的处方笺购买了白蛋白注射液,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共产生白蛋白费用26100元。之后原告转至康华医院住院治疗,截止至2016年7月10日,原告产生医疗费22646.96元。以上医疗费合计357725.91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支付了110000元,被告德诚达公司支付了30000元。⑵.该案认定车方应负事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原告,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8635.55元,扣减两被告垫付的前述费用后,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需赔偿78635.55元给原告。5.医疗费: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29日在东莞市长安医院住院治疗68天,医院诊断为:左侧小脑、右额叶脑挫裂伤,左枕骨骨折,左侧第2-11肋骨、右侧第7-11肋骨多发骨折伴左侧气胸等。后原告转至康华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15日),医院诊断为:锁骨下静脉血栓形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术后)、颅骨骨折(术后)等,产生医疗费27945.72元。后于2016年7月15日原告又转回东莞市长安医院住院治疗,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原告住院250天,产生医疗费253382元。综上,自事故日至2017年3月22日原告共计住院334天,第一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5286号案件已经处理完毕,第二、第三次住院医疗费共计281327.72元,扣减5286号判决已经支持的22646.96元后,本案医疗费为258680.76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自事故日计算至2017年4月22日,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仍在住院,本院暂支持至2017年3月22日,计算为100元/天×334天=33400元。7.后续治疗费:原告提交鉴定意见书,主张后续颅骨修补费用30000元,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5000元,共计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后续需予以促醒、支持、对症等治疗,需后续治疗费20000元/年,原告诉请该费用计算10年,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年龄及伤情,本院暂予以支持5年共1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35000元。8.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9.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事故构成一级、八级、十级伤残各一处,伤残系数计算为100%。原告为农村户口居民,定残时年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3360.4元/年(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0%(伤残系数)=267208元。10.护理费:包括定残前护理费和定残后护理费。原告自事故日至定残前一天共计误工341天,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为原告的女儿涂小琴,有涂小琴工资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定残前护理费计算为:3480元/月÷30天/月×341天=39556元。根据鉴定报告及原告伤情,原告为完全护理依赖,即为1人完全护理,本院暂予以支持其后续5年护理费(自2017年3月30日起算),按照东莞市护工标准50元/天计算为:50元/天×365天/年×5年=91250元。以上护理费共计130806元。11.后续用品费用:经鉴定,原告颅脑严重损伤致呈植物生存状态,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需要成人纸尿片、护理垫、食品袋解决大小便,参考市场价格每年费用为2664.5元,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情,本院暂予以支持5年共13322.5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涂桂高一级、八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13.鉴定费:4460元。14.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15.住宿费:原告诉请3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16.另查明: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交强险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三者险剩余限额为821364.45元,与5286号案件判决结果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涂桂高相对于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事故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过以上保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由被告姚宜猫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对被告姚宜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直接赔偿给原告。以上第5-8项损失共计432080.76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范围,已超过10000元保险限额,且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该10000元已于5286号案件中用尽,超过上述限额部分为432080.76元,应由被告姚宜猫赔偿60%即259248.46元给原告。以上第9-15项损失共计472796.5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范围,已超过110000元保险限额,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赔偿110000元给原告。超过上述限额部分为362796.5元,应由被告姚宜猫赔偿60%即217677.9元给原告。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姚宜猫需赔偿原告476926.36元,未超过三者险剩余赔偿限额,根据上述论述,该款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共需赔偿原告586926.36元。对于原告超过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86926.36元给原告涂桂高;二、驳回原告涂桂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桂高负担10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4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慧君叶燕珊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五、《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