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周诉被告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周,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初13号原告李永周,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直良,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九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周诉被告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周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审 判 员 叶 琳审 判 员 陈献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 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