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湾树旗申请执行王凤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湾树旗,王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125号申请执行人湾树旗,男,1952年5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凤丽,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湾树旗申请执行王凤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21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2669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凤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湾树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金执字第616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凤丽名下位于金水区房屋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凤丽名下位于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