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93号申请人李德英与被执行人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英,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生于陕西省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罗清,男,生于四川省达川区,汉族,住达川区南外镇。本院受理李德英与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德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清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